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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運作流程、文本匯總及投融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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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國內對PPP模式的探索與實踐,梳理運作流程、文本匯總及投融資模式,供業(yè)界參考。


一、PPP模式概述

1、定義

PPP模式,也稱PPP融資,或者PPP。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通常譯為“公共私營合作制”,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 以特許權協(xié)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為彌補BOT模式的不足,近年來,出現(xiàn)了一種新的融資模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即公共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yè)合作模式。PPP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發(fā)展起來的一種優(yōu)化的項目融資與實施模式,這是一種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為合作理念的現(xiàn)代融資模式。其典型的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筑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

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xié)議,這個協(xié)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的協(xié)議,而是一個向借貸機構承諾將按與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的協(xié)定,這個協(xié)議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采用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2、PPP模式的內涵

PPP模式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項目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xiàn)形式,主要根據(jù)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fā)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民營資本更多地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xiàn)行項目融資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yè)以特許權協(xié)議為基礎進行全程的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方式的操作規(guī)則使民營企業(yè)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yè)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yè)在投資建設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xiàn)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于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yè)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xiàn)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從而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如稅收優(yōu)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yè)沿線土地優(yōu)先開發(fā)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的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yè)共同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yè)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shù)量,進而降低較高的資產負債率,而且不但能節(jié)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yè),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3、三大特征

(1)、伙伴關系

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關系,這是PPP最為首要的問題。政府購買商品和服務、給予授權、征收稅費和收取罰款,這些事務的處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關系的真實存在和延續(xù)。PPP中私營部門與政府公共部門的伙伴關系與其他關系相比,獨特之處就是項目目標一致。公共部門之所以和民營部門合作并形成伙伴關系,核心問題是存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在某個具體項目上,以最少的資源,實現(xiàn)最多最好的產品或服務的供給。私營部門是以此目標實現(xiàn)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門則是以此目標實現(xiàn)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形成伙伴關系,首先要落實到項目目標一致之上。但這還不夠,為了能夠保持這種伙伴關系的長久與發(fā)展,還需要伙伴之間相互為對方考慮問題,具備另外兩個顯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

(2)利益共享

需明確的是,PPP中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并不是簡單分享利潤,還需要控制私營部門可能的高額利潤,即不允許私營部門在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形成超額利潤。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項目都是帶有公益性的項目,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會成果,還包括使作為參與者的私人部門、民營企業(yè)或機構取得相對平和、長期穩(wěn)定的投資回報。利益共享顯然是伙伴關系的基礎之一,如果沒有利益共享,也不會有可持續(xù)的PPP類型的伙伴關系。

(3)風險共擔

伙伴關系作為與市場經濟規(guī)則兼容的PPP機制,利益與風險也有對應性,風險分擔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關系的另一個基礎。如果沒有風險分擔,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而可持續(xù)的伙伴關系。無論是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yè),沒有誰會喜歡風險。即使最具冒險精神的冒險家,其實也不會喜歡風險,而是會為了利益千方百計地避免風險。在PPP中,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理分擔風險的這一特征,是其區(qū)別于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其他交易形式的顯著標志。

例如,政府采購過程,之所以還不能稱為公私合作伙伴關系,是因為雙方在此過程中是讓自己盡可能小地承擔風險。而在公私伙伴關系(PPP)中,公共部門卻是盡可能大地承擔自己有優(yōu)勢方面的伴生風險,而讓對方承擔的風險盡可能小。一個明顯的例子是,在隧道、橋梁、干道建設項目的運營中,如果因一般時間內車流量不夠而導致私營部門達不到基本的預期收益,公共部門可以對其提供現(xiàn)金流量補貼,這種做法可以在“分擔”框架下,有效控制私營部門因車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經營風險。

與此同時,私營部門會按其相對優(yōu)勢承擔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體管理職責,而這個領域,卻正是政府管理層“官僚主義低效風險”的易發(fā)領域。由此,風險得以規(guī)避。如果每種風險都能由最善于應對該風險的合作方承擔,毫無疑問,整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成本就能最小化。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要突破簡單化的“融資模式”理解,上升到從管理模式創(chuàng)新的層面上理解和總結。


二、PPP項目操作的5個階段、19個步驟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操作的5個階段:

1、項目識別

2、項目準備

3、項目采購

4、項目執(zhí)行

5、項目移交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操作的19個步驟:

1、項目發(fā)起

2、項目篩選

3、物有所值評價

4、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5、管理構架組建

6、實施方案編制

7、實施方案審核

8、資格預審

9、采購文件編制

10、響應文件評審

11、談判與合同簽署

12、項目公司成立

13、融資管理

14、績效監(jiān)測與支付

15、中期評估

16、移交準備

17、性能測試

18、資金交割

19、績效評價


三、PPP項目實施全流程分解

PPP模式在我國處于初級應用階段,政策制定者與實施者均處于探索實踐中,對這種模式的基本操作和流程均有待熟練掌握,對其理解和運用有待深化強化。

1、識別階段

識別階段是PPP項目的起始階段,這一階段更多的是判斷,即判斷一個項目是否適合采用PPP模式。

這種判斷從PPP項目的計劃到論證,從財政部門、行業(yè)主管到社會資本,都需要判斷項目本身與PPP模式的契合度。如果兩者間的契合度比較低,那就沒必要再花太多精力去硬套PPP模式。

識別時,首先要通過總結近期相關領域PPP項目的實施情況,判斷該行業(yè)發(fā)展趨勢;其次要對項目識別階段的一些定義、概念中易于產生分歧之處進行解惑,避免錯誤理解和使用PPP模式;最后落實到執(zhí)行層面,當一個項目經過初步判斷具有使用PPP模式的條件和基礎后,那接下來應當由誰來推動相關工作,使項目順利進入準備階段?這也是本階段需要明確的重要問題之一。

2、準備階段

在項目準備階段,需要進行實施方案編制、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文件。其中,物有所值評價是為了解決項目“能不能”采用PPP模式完成的問題,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則主要是為了限制政府盲目上項目,減輕政府負債。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財金[2015]57號)發(fā)布后,全國各省各縣市為爭取自己的項目進入PPP示范項目庫,通常都會聘請PPP專業(yè)咨詢公司開展項目準備階段的咨詢工作,其中主要的咨詢服務內容即為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編制工作。

采購階段采購方式采購方式通常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最終確定。批準了實施方案,就相當于批準了項目的采購方式。

(1)、競爭性磋商與競爭性談判區(qū)別:

首先,在社會資本方的確定及候選社會資本方的推薦方法及評審標準方面,競爭性談判最終由“價格”決定,而競爭性磋商要看“綜合條件”。

第二,在程序和時限層面,競爭性磋商在總體上要寬于競爭性談判。

第三,在保證金層面,競爭性磋商明確規(guī)定,供應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證金的,響應無效,而競爭性談判無此明確規(guī)定。

第四,在重新評審標準上,競爭性磋商增加了重新評審的情形,賦予政府方更多權利。競爭性談判規(guī)定:“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而競爭性磋商則規(guī)定:“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2)、競爭性磋商如何應對投資人退出:如果意向投資人在競爭性磋商文件發(fā)出后退出,那本次競爭性磋商無效,應二次采購。如果一直沒有意向的投資人可推薦,建議選擇邀請供應商的第一種方式: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fā)布競爭性磋商公告。

3、采購流程

(1)、是否必須資格預審:依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PPP項目采購應當實行資格預審。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jù)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xiàn)充分競爭”。這里的“應當”是強制性規(guī)范,等同于“必須”,所以PPP項目采購必須實行資格預審。

(2)、資格預審具體流程: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媒介。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

資格預審公告內容。項目授權主體、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社會資本的資格要求、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參與、是否限定參與競爭的合格社會資本的數(shù)量及限定方法和標準,以及社會資本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資格預審評審小組。項目實施機構、代理機構應成立評審小組,負責PPP項目采購的資格預審和評審工作。評審小組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2/3。評審專家可由項目實施機構自行選定,但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和1名法律專家。項目實施機構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項目評審。

資格預審結果。有3家以上社會資本通過資格預審的,可繼續(xù)開展采購文件準備工作;通過不足3家的,應在調整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后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重新資格預審后仍不足3家合格的,可依法變更采購方式。

(3)、競爭性磋商采購只有一家供應商符合要求如何處理:根照《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采購活動可繼續(xù)進行;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采購人(實施機構)或代理機構應終止并重新開展采購。

(4)、競爭性磋商供應商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推薦的,專家推薦意見需公告。需注意的是,專家推薦意見要在成交階段發(fā)布。

4、執(zhí)行階段

項目執(zhí)行階段是指通過采購階段選定社會資本后,PPP項目協(xié)議正式簽署完成后的階段,這一階段標志著PPP項目進入實質運行階段。

在實踐中,很多業(yè)內人士認為,項目執(zhí)行階段的核心是項目實施管理,如果把PPP項目采購視為一場婚姻的話,那么對于PPP項目而言,更重要的是如何經營好這段婚姻。因此,項目執(zhí)行階段實施管理是保證項目后期穩(wěn)定運營的有效途徑,穩(wěn)定運營才是判斷PPP項目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漫長的“婚姻”中,我們無法預期會發(fā)生的全部問題,但我們需要做到的是讓PPP項目漫長生命周期中的一切核心問題均有章可循。

5、移交階段

根據(jù)對PPP項目運作理解程度的不同,業(yè)界對于“移交”形式定義的理解還存在一定差異,字面上容易理解為PPP項目執(zhí)行完畢(特許經營期滿)后項目資產的移交。

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文)中明確指出了“移交形式包括期滿終止移交和提前終止移交兩個階段”。除113號文規(guī)定外,若PPP項目采取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運營-移交)運作模式,項目開始前的第一T也應屬于移交階段的范圍。即PPP項目移交階段的移交范圍包括“期前啟動移交”、“提前終止移交”和“期滿終止移交”。而從移交方式上看,又包括了“無償移交”和“有償移交”兩種。

采購方式合理選取

對于政府采購PPP項目,目前采購方式多傾向于較為剛性的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然而,由于PPP項目特點復雜,采購對象多為公共服務,且隨著深化改革,政府采購的環(huán)境也在不斷發(fā)生變化,選擇何種采購方式、如何選擇,成為順利完成PPP政府采購項目的重中之重。那么,在六種法定政府采購方式中,哪幾種適用于PPP政府采購?其優(yōu)劣勢分別是什么?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

[優(yōu)勢]

程序公開透明:全國范圍內發(fā)布招標公告,開標時當眾開封投標響應文件,開標結束后立即交于專家評審,并最后確定候選人,過程透明規(guī)范。

社會資本方競爭充分:招標前通過社會媒體發(fā)出公告及公開發(fā)售標書,能夠盡量地擴大和保障社會資本方的知情權,使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都有充分競爭的機會和權利。

降低成本:因為社會投資人的范圍擴大,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會更加多樣化,報價也就多樣化,公開發(fā)布公告,能夠尋找到最佳的社會資本,從而降低成本。

[局限]

適用范圍有限:主要適用于采購需求中核心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shù)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過程中不作更改的項目。PPP模式目前在我國處于大力推廣、積累經驗的階段,PPP項目中符合這樣條件的項目不多。

招標過程耗時長:從項目審批到公布中標結果,要經過很多程序,花費時間較多。

合同不允許談判:簽訂合同時,不得通過談判改變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條件。PPP項目采購評審結束后,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的工作不涉及招標文件的核心條款。

邀請招標

招標人選擇范圍:邀請招標針對的是已經對本次PPP政府采購項目有所了解的實體,而且事先已經確定了投標人的數(shù)量,即邀請招標中投標人的數(shù)目有限,競爭的范圍有限,招標人擁有的選擇余地相對較小。公開招標是針對一切潛在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公開程度:公開招標中的所有活動都須嚴格按預先制定的程序標準公開進行;邀請招標沒有發(fā)布公告的程序,只是向潛在招標人發(fā)布邀請,因此公開程度沒有公開招標力度大,產生不法行為的可能性也大一些。

時間費用成本:雖然邀請招標不經歷發(fā)布公告環(huán)節(jié),但還要經歷信息采集環(huán)節(jié)后才能邀請潛在招標人。在此方面,邀請招標的程序較公開招標復雜,時間成本也較大。

邀請招標與公開招標相比,降低了無人投標而導致流標的風險,這對政府采購中一些價格波動較大、專業(yè)性較強商品的采購是很有必要的。

[總結]

總體來說,邀請招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公開招標的缺陷。在邀請招標過程中,當招標人對新建項目缺乏足夠的經驗,對其技術指標尚無把握時,可通過技術交流會等方式進行信息采集,在收集了大量的技術信息并進行評價后,再向選中的特定法人或組織發(fā)出招標邀請書,邀請被選中的投標人提出詳細的報價。

潛在投標人可由招標方篩選確定,這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時間和精力成本,還可防止惡性競爭。因此在適用范圍方面,在PPP政府采購項目專業(yè)性較強、市場上符合參數(shù)要求產品較少、招標數(shù)量較少,以及招標項目具有保密性的情況下,可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

[優(yōu)勢]

1、供貨渠道穩(wěn)定。在單一來源采購中,項目法人與供貨商一般具有長期穩(wěn)定的合作關系,供貨渠道穩(wěn)定。

2、采購程序及操作時間相對較短。因為采購項目只針對一家供應商,無需經過競標比價等這類復雜環(huán)節(jié),因此單一來源采購程序較為簡化,大大縮短了采購時間。

[局限]

1、采購價格較高。單一來源采購不存在比較,不能形成競爭機制,而且產品一般都為進口,運費及關稅等附加費較高,致使采購標的價格較高。

2、供貨周期較長。單一來源采購不能保證配件的及時供給,需提前儲備,因此存在占用采購方庫存資金的現(xiàn)象。

3、過于依賴特定一家供貨商,存在一定的風險。由于單一來源采購是一對一的關系,如果供貨廠家缺貨,或在運送過程中出現(xiàn)問題,則不能保證采購標的及時供給,存在一定的風險。

4、容易滋生索賄受賄現(xiàn)象。

[總結]

因此,除發(fā)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外,PPP項目應盡量避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磋商

[適用范圍]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有五種: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按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前三種主要適用于采購人難以事先確定采購需求或合同條款;第四種主要適用于科研項目采購中有效供應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對科技創(chuàng)新進行扶持的項目;第五種主要適用于政府采購工程類項目。

[評審方式]

1、分值設置應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對應,磋商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不得作為評審依據(jù)。

2、磋商小組成員應獨立評價、打分并匯總得分。

3、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4、價格分統(tǒng)一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供應商的價格分統(tǒng)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報價得分=(磋商基準價/最后磋商報價)×價格權值×100不得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5、根據(jù)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3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

6、評審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

7、評審得分且最后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yōu)劣順序推薦。

· 競爭性談判

[適用范圍]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情形有: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中增加了5種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情形: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評審方式]

1、談判小組應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成交候選人。

2、‘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只有兩家投標人響應時,采購人、代理機構報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與該2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談判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可以為2家。

[總結]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更適合PPP項目。在目前PPP項目數(shù)量多、投資金額巨大、政府快速推進的情況下,需要在較短時間內,通過充分協(xié)商談判確定采購需求。同時,PPP項目的中標候選人應該是綜合實力最強,綜合能力最高和信譽最好的社會資本。通過對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兩種采購方式的比較,競爭性磋商的采購方式最能滿足PPP項目對采購方式的要求,在選擇PPP項目的采購方式時,應重點考慮采用競爭性磋商的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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