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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某PPP項目的社會投資人為民營企業(yè),其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是否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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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的社會投資人為民營企業(yè),其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是否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jīng)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chǎn)或者提供”。適用本條規(guī)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特許經(jīng)營項目的投資人是通過招標選擇確定的;二是特許經(jīng)營項目的投資人(而非投資人組建的項目法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chǎn)和提供。

中標的投資人不具有自行建設的資格條件,如果該PPP項目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因此,投資人應當根據(jù)項目審批或核準的招標方式,并按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施工單位。至于施工招標采用費率招標或其他方式招標,應當由投資人根據(jù)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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