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總結:精簡投標實務操作20個問答
1、中標公告發(fā)出后發(fā)現第一名為無效投標時,招標人應如何處理?
答:由投標人依據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招投標法重新進行招標。
2、中標通知書的發(fā)送對象是誰、效力如何?
答: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于何時公示中標候選人?
答: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投標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應當如何處理?
答: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其中,其他利害管理人是指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主要有:一是有意參加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潛在投標人。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等情況,致使其不能參加投標時,其合法權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標投標活動的利害關系人。
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投標人為控制投標風險,在準備投標文件時可能采用訂立附條件生效協議的方式與符合招標項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應商綁定投標,這些分包人和供應商和投標人有共同的利益,與招標投標活動存在利害關系。
三是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一般是投標工作的組織者,其個人的付出相對較大,中標與否與其個人職業(yè)發(fā)展等存在相對較大關系,是招標投標活動的利害關系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5、招標人與中標人應何時訂立書面合同?
答: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應在多長時間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答:招標人應在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得書面報告。
7、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當如何處理?
答: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8、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答: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9、中標人是否可對中標項目進行分包、轉包?
答: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轉包: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10、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該怎么辦?
答: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開標及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11、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可以向那些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進行投訴?
答:各級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yè)行政監(jiān)督部門已經收到的,應當通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12、投訴人進行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相關請求及主張;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13、哪些情形的投訴將不予受理?
答: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超過投訴時效的;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14、受理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的期限是多長?
答: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15、當事人對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該怎么辦?
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6、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會承擔何種責任?
答:如果因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7、投訴是否需繳費?
答: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18、招標人子公司可否參加其組織的招標活動?
子公司可否參加招標人組織的招標活動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以后爭議非常大的一個問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之前,法律對此無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子公司與母公司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及是否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與兄弟公司之間的關系與之類似)。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為上述規(guī)定而不能參加母公司組織的招標活動了呢?答案卻是否定的。
實踐中,大量企業(yè),尤其是國有企業(yè)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參與其母公司開展的招標活動,并未因此受到監(jiān)管部門的任何阻止。原因并不是監(jiān)管部門不了解具體情況,而是立法部門不了解實際情況,出臺的相關規(guī)定因為脫離現實,受到巨大阻力而難以嚴格執(zhí)行。在現階段,我國很多企業(yè)的子公司,尤其是國有企業(yè)的子公司是依賴母公司(或系統(tǒng)內單位)而生存的,參加招標是其獲取業(yè)務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參加母公司組織的招標活動,相當于宣布其關閉,這不僅影響到大量企業(yè)的正常經營,還關系到職工的生存問題和社會穩(wěn)定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上述規(guī)定本身并無不妥,但由于對實際情況缺乏深入調研,過于超前,導致實際上無法得以落實,這是立法部門需要引起為戒的。
19、可否要求投標人為企業(yè)法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目前在我國,允許作為投標主體的單位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組織兩種。參與過招標文件編制的人員會注意到,很多招標文件中有這樣的要求:投標人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yè)法人。那么,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招標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適當呢?
對于該問題,筆者是這樣理解的:
(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并沒有完全禁止對投標人的組織形式進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標人的組織形式,而且只針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規(guī)定某項工作必須由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來承擔,但招標人要求必須由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完成。比如,某些設備,法人企業(yè)可以生產,合伙企業(yè)、分支機構等非法人企業(yè)也可以生產,招標人就不能要求投標人必須是法人企業(yè);
(三)法律規(guī)定相關工作必須由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實施的,招標人可以明確投標人的具體組織形式要求。比如,根據建筑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工程施工企業(yè)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在進行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時,招標人當然可以要求投標人必須為企業(yè)法人。
20、如何設定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聯合體投標人雖然主體只有一個,但由于涉及多家單位(各聯合體成員),法律對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做出了特別要求。《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很多人認為,上述規(guī)定表示聯合體投標人所有成員單位均應滿足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人資格。筆者對此有不同理解:聯合體成員是否均需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人資格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否則將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比如,為了保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很多招標人都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投標人的注冊資本應達到一定的金額。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聯合體成員各方需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要求所有聯合體成員的注冊資本均需達到上述金額,這在理論上意味著聯合體投標人的資金實力要比單一主體投標人強兩倍以上,而實際上只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注冊資本達到要求,聯合體投標人的條件就優(yōu)于單一主體投標人了。
因此,對于類似注冊資本性質的資格條件,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都必須具備實際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標投標法》也僅僅規(guī)定,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并未強調對于聯合體投標人的其他資格條件也需按照最低標準認定。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只是強調在資質等級方面,所有聯合體成員均需滿足規(guī)定條件。而對于其他資格要求(法定資格除外),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招標人可規(guī)定只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備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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