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不得將這些要素作為評分項!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一)"本地化服務"能在評標中加分嗎?
1.不可設為投標門檻,否則限制外地供應商政府采購不能用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資格條件對本地化服務作出要求,可能會排斥潛在投標人,有失公正?!墩少彿ā芬?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列舉了8種屬于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因此在具體操作中,不能將本地化服務作為門檻來限制非本地投標人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2.可作為加分項。確保售后服務服務穩(wěn)定性并不是所有的項目都需要本地化服務條款,對于重要的信息系統(tǒng)、軟件、特種設備等招標項目,本地化服務條款也許是很重要的條款,特別是對于采購人而言,中標人的售后服務能力以及及時性是相當重要的。越是設備精密或是社會影響力大的項目,對本地化服務的要求也越嚴格。代理機構在制定招標文件時,務必跟采購人多溝通,核實其采購需求,再根據采購人的需求和要求制定可量化的標準,避免不論項目是否需要都加上本地化服務加分條款的情況發(fā)生。
本地化服務作為加分項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售后服務機構的地點關系到售后服務的質量、效率,售后服務機構連續(xù)經營時間關系到售后服務穩(wěn)定性;同時,任何合法企業(yè)都能在中國境內注冊常設或設立分支機構,因此招標文件對投標人本地化售后服務能力的評分標準市合理的。
(二)產品不在節(jié)能環(huán)保清單內 招標文件列為加分項合理嗎?
具體到實際案例,如果招標文件明確了加分情形,將加分幅度調整的更合理,是可以的。
相關單位在實際操作中關鍵要把握好四點:
1.是要以相關標準為依據;
2.是要有客觀證明材料,例如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來支撐,不能僅憑供應商自己的承諾;
3.是與加分相對應的情形要清晰可辨,不能模棱兩可;
4.是加分的幅度應當合理,應當與投標產品的相關節(jié)能或環(huán)保性所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適應。
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資質可以加分嗎?
根據業(yè)內招投標專家觀點: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資質不能再作為供應商的資格門檻和實質性條款,也不能作為加分條件。理由有兩點:
1.違反了《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公平競爭、公正原則。假設資質沒有取消,在招標文件的評標辦法中是不可能規(guī)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獲得一級的加5分,二級的加4分……。而如果沒有取消資質的話,很可能原來只有二級資質或三級資質的企業(yè)本身已經具備了資質升級的條件,或者已通過審核,正在進行公示之中。資質取消后,上述所有一切都嘎然而止。這就意味著,按照招標文件評標辦法的規(guī)定,原本可以獲得更高評分的投標人,現在由于資質的取消就無法獲得加分了。對于這些投標人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
2.違反了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yè)的相關政策,除非明確對中小企業(yè),本項評審因素均加5分。因為資質審定標準與企業(yè)規(guī)模密切相關,小微企業(yè)不太可能獲得較高資質,并在本項目中獲得較高加分。
(三)現場踩踏證明能否作為評分項?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為了確保采購效果,有時會增加現場踏勘、述標、答辯等環(huán)節(jié)。這些環(huán)節(jié)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采購人認為,現場踏勘環(huán)節(jié)能夠使投標人更好地了解項目周圍環(huán)境的情況,做出合理的投標報價、投標方案。
現場踏勘的投標人對項目更為重視,應該成為評分因素。
業(yè)內招投標行業(yè)專家認為用好現場踏勘,可以更好地為項目服務。建議對確需現場踏勘的項目,在招標文件里面明確踏勘的時間和聯系人,由供應商自行選擇去與不去,且也不作為評分項。同時還要做好以下三點:
1.采購人自己要做好現場踏勘,且在招標文件中盡可能將項目現狀通過照片、圖紙等形式提供給投標人參考。對于投標人在現場踏勘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發(fā)布補充公告,保證所有潛在投標人獲得的信息是一致的。
2.要做好風險提示。即投標人通過現場踏勘掌握準確的第一手資料,便于制訂科學的實施方案和風險分析,也可以準確擬定投標價格標準。投標人因現場踏勘影響投標報價、方案編制的,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3.還應該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除圖紙或者招標文件缺陷等原因外,因供應商自身不能參加現場勘察或現場踏勘不全面的,供應商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投標報價或提出索賠等要求。
通過在招標文件做到這三招,盡可能降低投標價過低,以及中標后施工過程中出現大量的變更和索賠糾紛的風險,真正用好現場踏勘,保障采購效果。
(四)特定金額的合同業(yè)績可以作為評審因素嗎?
業(yè)內招投標行業(yè)專家認為采購人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類似的合同業(yè)績,但是不得要求提供特定金額的合同業(yè)績作為評審因素的。
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號認定,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yè)績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綜合評分法是政府采購一種重要的評審辦法,而合法、科學、合理地設定評標標準或評審標準又是做好綜合評分工作的前提和關鍵,評審因素的選定更是評審標準設定的重中之重。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發(fā)揮為準繩,并遵循一定的原則,以確保評標標準或評審標準的合法性、合理性與科學性,保證政府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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